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生党支部的地位、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学生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注重实效,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是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在学院分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育和引导青年学生成为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 每个年级设立一个学生党支部。原则上设立书记1人,同时设立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学生党支部委员由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学院辅导员老师要加入学生党支部。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学生党支部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分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学生党支部的书记。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分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总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一致。
第三章 学生党支部职责
第六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第七条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第十条 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学生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组织生活制度。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学生党支部每两周过一次组织生活,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学习有关文件,汇报思想。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应做好考勤和组织生活记录,每学期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第十二条“三会一课”制度。
学生党支部应定期组织好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学生党支部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政治理论学习、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学生党支部应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检查,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表现和作用做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第十五条 交纳党费制度。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必须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上交工作,对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并造册,以便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我院分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南民族大学计科学院分党委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