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四川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是党的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党员发展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条件
第三条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上学期原则上无补考现象。
第五条 党校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结业证书》。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通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学院每个学期发展党员一次,预备党员的名额分配到班级。
第三章 发展对象工作的程序
第七条 发展对象的候选人由学生自己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发展对象的提名由培养联系人建议、结合辅导员意见,最后由党支部确定提名候选人。
第九条 候选人在班级中接受班级学生的民主测评。
第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总支审查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我院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南民族大学计科学院分党委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