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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    时间:2014年04月17日 14:15

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校发[2005]4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和合偕习、自信自强”的民大精神,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预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南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意见,学校招生办公室及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或原工作单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籍迁回原籍或原工作单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其他高校委托培养的民族预科班的学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预科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同意后,通知所属高校处理。

第六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第二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学校批准,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本人应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采取学籍注册和课程注册双注册制。通过学籍注册,取得学籍;通过课程注册,进入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选课和修读学分。

第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缴费标准按省级物价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的各个学期申请毕业。各类(层次)学生的基本学制与修业年限如下:

    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修业年限原则上硕士生为24年,博士生为35年;

    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特殊专业除外),在校修业年限原则上为3-6年;

    专科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修业年限原则上为25年;

    1年制预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2年;2年制预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3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条  学生提前毕业,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书和提前毕业的修业计划,教学单位对其学习成绩、能力和修读计划进行初审,归口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书和延长修业期的修业计划,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归口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备案。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相关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时间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按本细则第十章有关规定作结业(肄业)处理。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各专业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修满教育教学计划(专业培养方案,下同)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  各专业总学分原则上博士生为2428学分,硕士生为3238学分,本科生为160180学分,专科生为120135学分。学生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和其他培养要求在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提出。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后,方能取得课程注册资格,进入计算机选课系统选课。学生应当按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校选课规定,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志向,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修习课程,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进度。

    选课事宜按《西南民族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完成学业,本、专科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不得少于2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每学期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多于35学分;研究生每学期修读学分的要求由学生与导师商量决定。

第十七条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应参加学习和考试,否则按旷课、旷考论处。如确有特殊原因须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开学后1周以内办理申请手续,经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研究生部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十八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学校间达成的协议按培养方案要求跨校修读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应遵守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纪舞弊。

教学、实验、实习期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准假缺席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课堂教学(包括实验课)的旷课时数按课程表每天实际上课时数计;教学实践环节的旷课时数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根据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任课教师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在评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附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请假在1-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并报教学单位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归口报学生处、研究生部备案;2周以上至1个月以内由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归口报学生处、研究生部审批;1个月以上由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归口报学生处、研究生部,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1周以上不超过3天内,1周以下不超过1天内)书面补假,补假程序同上。请假时间到期应履行销假手续。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法律及校规校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课程论文)、口试等。除各类必修课采取笔试外,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教学单位确定,归口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备案。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开设的实验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计,60分为合格。考查课(包括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的成绩评定,本、专科一般采用五级十一等计分制。

    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可参加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按重修计。补考不合格者,按规定重修该门课程。重修成绩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或“重2。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可补做一次,具体按第六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验实践环节、出勤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占30%,期末成绩占70%。

第二十八条  预科学生结业直升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升入本、专科学习。成绩不合格者,留级到下一届预科学习。

    预科学生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后直升考试成绩仍不合格,退回原籍。

    其他高校委托培养的预科学生,由委托学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生选课后,一学期在全程考勤的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不合格应重修;在抽查考勤情况下,累计4次及以上无故缺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不合格应重修。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应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否则该门课程不合格须重修。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核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请假需有医院证明。教学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归口报教务处、研究生部批准。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原则上应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按二十九条评定。缓考课程注明“缓考”。学生在校期间未参加缓考课程的考核,“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核前将自动转换为不合格。缓考申请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

    擅自不参加考试均以旷考论。旷考学生在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归口报教务处、研究生部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旷考课程补考机会。重修(补考)考试旷考,不再给重修或补考机会。

第三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门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一条  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教学活动的学生,学校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学校采取适当形式告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归口报教务处、研究生部批准后,转课程归口单位代为查阅试卷,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毕业(学位)论文(设计)成绩,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毕业(学位)论文(设计)有弄虚作假者,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学生,采用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对成绩的优劣进行综合评价。

绩点计算见《西南民族大学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第七章  自修、免修、重修

第三十五条  学业优良,且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进行自修。在提供本人所在教学单位签章的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证明,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后,可免于课堂听课,自修课程。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做实验、设计和参加各项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等),考核不合格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应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有实验或设计的必修课,各类选修课,以及军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办理自修。

    自修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本、专科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取得B+及以上成绩者,研究生英语通过专业8级考试者(其它语种参照执行),归口经教务处、研究生部批准后可免修。免修考试随上一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进行,学生应在每学期第13周到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参加计划免修课程的免修考试。考试合格的学生,填写“西南民族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经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归口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备案后,方能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有实验或设计的必修课,各类选修课,以及军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办理免修。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的自修、免修课程学分数不得超过4学分。

第三十八条  按教育教学计划必修的课程如因考核(正常补考)不合格而未获得学分,或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的学生,应重修。选修课考核(正常补考)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替代课程学习,另选课程至多重修1次。学生对课程考核合格的成绩不满意,也可要求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学生重修应填写《西南民族大学重修课程申请表》。重修成绩按各次成绩中的高分记载。

第三十九条  若因教育教学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必修课程重修的,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教学单位决定。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资源的情况,允许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有条件地转专业。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所学专业。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一)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学生学业成绩优秀,入学后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课程学分累计绩点在本专业同级学生中排名位于前10%,且平均绩点达到3.7以上,并无纪律处分;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学生入学后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符合其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研究生在校修满一年的;本科生在校修满两年的;专科生在校修满一年的;

   (四)应予退学处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填写《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转出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拟转入教学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部组织综合考核并签署意见后,将《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学籍异动登记表》呈报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本、专科实行主辅修专业制。学生修读本专业一年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学:

   (一)确有专长,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入其他学校相应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1周内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自费留学者;

   (五)经学校批准暂停学业创业者;

   (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  因事、因病休学一般以1学期或1学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归口经教务处、研究生部批准,可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五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名,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西南民族大学休复转退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归口经教务处、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学生评优、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行为后果责任自负,医疗费用自理。第五十四条学生在休学期间考取其他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所在地街道或乡政府出具的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归口经教务处、研究生部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凡无故未按时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十六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要对其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因病未康复不能按时复学者,可按规定申请续休。

第五十七条  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责任自负。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生部报送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原则上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在校学满1学年)发给肄业证书;因擅自离校退学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七十四条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预科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业直升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预科结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六十四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归口经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并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提前毕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延长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两项均超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90%,按结业办理;对修完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次年3月申请返校重修1次,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可在结业后次年的3月前提出申请,由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归口报教务处同意,可补做一次。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后次年的3月前提出申请,由原培养单位推荐报研究生部同意,可补做一次,论文答辩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重修(补做)或重修(考核)、补做(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重修(补做)。

    返校重修(补做)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六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  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学校关于学生奖励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西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受到开除学籍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  学生旷课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述。具体程序按照《西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十二章  附  

第七十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91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的修改及补充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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